国土资发〔2008〕1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地皮资源管理局):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正当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天资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情势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举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运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
(二)其他必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 国家执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天资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的小我、机构应当取得响应的资格、天资。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必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必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帮忙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引导和监督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从业运动,制订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系统,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系统的宣传和培训。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天资管理。
第八条 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营业,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干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实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守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的基本从业原则。
第九条 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限定。
第十条 矿业权评估师在依据、参考或引用其他有响应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其他研究、设计、论证报告、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指标等的数据和结论时,应当对所引用资料的信赖程度、知足评估目的必要程度、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等做出客观、自力的评述,并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评估效果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和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自力、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矿业权评估师
第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报考人员应当吻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条件,考试通过经公示无贰言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
第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应当专职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成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并在该协会办理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得办理执业注册:
(一)国家公务人员;
(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三)社会整体专职人员;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举动能力的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参加继承教育,未按照规定参加继承教育的不得办理执业注册或再注册。
第十六条 执业矿业权评估师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执业注册,并不予再次办理注册: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的;
(二)以小我名义受理评估营业的;
(三)将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对其执业能力进行虚伪宣传的;
(五)从事矿业权评估项目期间买卖涉及评估对象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参与买卖矿业权或购买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的;
(六)接受委托人或其他相干当事人对评估方法、参数和评估效果授意的;
(七)签署虚伪或有庞大差错或遗漏评估报告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举动。
第十七条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的人员,因本人申请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资格,由注册机构刊出执业注册,并通知布告其资格无效。
第三章 矿业权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天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
(二)合伙制中介机构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3名,合伙人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2名; 公司制中介机构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4名,出资人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3名;
(三)中介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应当有采矿、选冶、地质、经济、法律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当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九条 吻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天资,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核准并公示无贰言后,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矿业权评估天资。
第二十条 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天资的中介机构不得与当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整体存在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和完美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学习培训、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矿业权评估师的继承教育,严酷管理聘用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接受和配合当局管理机关、相干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营业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合同书,合理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并不予再次办理登记:
(一)行使实行营业之便谋取不合法利益的;
(二)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的;
(三)以恶性压价、给予回扣等不合法竞争手段承揽营业的;
(四)对自身执业能力进行虚伪宣传的;
(五)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其他相干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评估营业的;
(六)出具虚伪或有庞大差错或遗漏评估报告的;
(七)包庇、遮盖本机构评估从业人员执业过错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举动。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天资的机构,因本机构申请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天资,由登记机构刊出登记,并通知布告其天资无效。
第四章 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委托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体例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天资的评估机构承担,并付出评估费用。
转让、连续矿业权等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的矿业权评估也应当采用公开公平体例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天资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实、评估所必要的地质资料、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开展需要工作及提供其他需要的帮忙。不得授意评估效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和正当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精确使用评估报告和评估效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业权评估委托,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时,相干委托人应当帮忙配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后,验收、备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的除前款之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清单,进行备案。
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当增强自律监督管理,对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及合理性抽查,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及不定期执业举动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效果应当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宣布。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